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賈海山 被告 温莊秀雲
温才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温國鐘 被告 温國平
温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