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932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禎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36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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