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66號上訴人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被上訴人財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建字第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960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07年11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
三、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王金洲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4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