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孝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速偵字第1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孝忠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被告假釋出監時間應更正為「民國
103年3月28日」,犯罪時間更正為「107年3月16日7時47分許」,證據部分「贓物認領保管收據」更正為「認領贓物領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3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審訴字33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二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1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8月確定,上開三罪,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8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下稱乙案),甲、乙案接續執行,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於10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人,且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前有詐欺、竊盜等財產犯罪之前科,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及刑之執行完畢,竟猶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恣意竊取店家貨架上商品,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所竊商品價值非鉅,經查獲後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危害相對較輕,坦承犯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本件所竊得之商品均已發還告訴人鑫隆企業行(由告訴代理人000受領)等情,有認領贓物領據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宗諺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1123號被告李孝忠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孝忠前因施用毒品、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3年3月14日經假釋出監,嗣經撤銷假釋,於104年9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3月16日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便利超商鳳和門市內(登記商號:鑫隆企業行,負責人000),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三得利威士忌一瓶(價值新臺幣150元),得手後逕行離去,嗣經該店店經理000發覺報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000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孝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000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1份及監視器翻拍照片9張在卷可資佐證。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曾受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檢察官謝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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