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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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16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柏人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柏人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4行「教育召集1日」更正為「教育召集7日」,第10行之「招其」更正為「召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柏人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接受教育召集係其義務,其既已提早返台,即應依核免切結書所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竟未依切結書內容前往指定地點報到,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並影響國軍對於後備軍人之教育、訓練,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另參酌被告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怡秀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708號被告王柏人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16樓
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柏人因係後備軍人,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以精誠甲字第000000號教育召集令,指定應於106年11月4日至高雄市○○區○○路○號陸軍軍官學校後備步兵旅第四營黃埔營區參加教育召集1日,而該教育召集令業於106年9月20日送達高雄市○○區○○○路○○○號16樓之2王柏人住處大樓管理室,由大樓管理人員代收後轉交王柏人。王柏人原計畫因工作出國,遂於106年9月22日前往高雄市後備指揮部申請免除上開教育召集,並經該部函覆「一、依執行兵役法第43條免除本次教育、點閱、勤務召集範圍基準法第5款規定,准予免除本次教育招其。敬請注意若於報到日期前回國或未出國,本次申辦免除召集原因即作廢,請務必持本函文依規定時間至召訓部隊報到,以免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王柏人並簽下申請出國核免切結書。詎王柏人因故提早於106年10月25日返國,竟未依規定及切結內容向指定之地點(黃埔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王柏人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嗣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查詢出境資料核對後發現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柏人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召集令郵件收件回執1份、高雄市後備指揮部106年9月25日函稿、免除召集申請書、申請出國核免切結書、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檢察官張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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