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嘉昇具保人陳婷貽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審訴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婷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嘉昇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585號),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並由具保人陳婷貽於民國
101年8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本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復經本院囑託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派警前往苗栗縣○○鎮○○里○○鄰○○街○○號執行拘提未果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102年4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暨送達證書、本院102年3月10日新院 千刑瑾 102審訴44字第05592號函、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2年4月3日份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0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李毓華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