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2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2598號債權人 蘇勝德 債務人 黃建源 債務人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偉勝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建源、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黃偉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釋明黃偉勝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黃建源、黃偉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五、債務人鑫德美實業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是否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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