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4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勤學(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12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勤學前於民國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壢交簡字第11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0年2月15日徒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而於101年11月24日下午4時許,攜帶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且可供作兇器使用之鐵撬2支及老虎鉗1支,於破壞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坡營區大門後,入內竊取鐵皮圍籬,後於拖行鐵皮圍籬時,經營區連長查獲,而悉上情。因認被告謝勤學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毀越門扇、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嫌。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謝勤學已於102年7月3日死亡,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相字第1017號影卷1宗(內含相驗屍體證明書)及被告謝勤學戶籍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