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04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明知「F」、「BVLAGARI」、「CHANELCC」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義商芬蒂艾德、普魯嘉里公司、瑞士商香奈兒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已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絲巾、項鍊、耳環等各項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且上開義商芬蒂艾德等公司所生產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品質著有信譽,為相關消費大眾所共知之商品;甲○○竟基於意圖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明知所持有之絲巾、項鍊等物係分別仿冒上開義商芬蒂艾德等公司之「F」、「BVLAGARI」、「CHANELCC」等商標之商品,竟自民國95年9月中旬起,在網路上以帳號「ricky_anna0952」號張貼拍賣上開仿冒物品之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競標,並提供所有郵局帳號(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0)供購買者轉帳付款,再以郵寄方式將仿冒商品送交客戶,依此方式販賣上開仿冒「F」、「BVLAGARI」、「CHANELCC」商標之絲巾等物,迄至95年11月15日經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業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網頁資料1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5紙、郵局匯款記錄之交易明細1紙、照片8張附卷可稽,以及扣案仿冒商品可證。又該仿冒商品經證人即被害人義商芬蒂艾德等公司之鑑定人乙○○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品,亦有委任鑑定聲明書、鑑定證明書各1紙可參。足見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為論罪之憑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而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95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1月15日止,基於一個意思決定,預定複數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反覆實施,並侵害同一法益,是被告之行為應論以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以販賣仿冒商品之方式賺取錢財,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並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正常收益,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犯罪所得非鉅,先前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按,被告之動機、目的及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資力及智識程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陳列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天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1│仿冒芬蒂牌絲巾(FENDI)│條│2│├──┼──────────────────┼──┼──┤│2│仿冒寶格麗牌手鍊(BVLGARI)│條│1│├──┼──────────────────┼──┼──┤│3│仿冒香奈兒牌絲巾(CHANEL)│條│3│├──┼──────────────────┼──┼──┤│4│仿冒香奈兒牌項鍊(CHANEL)│條│7│├──┼──────────────────┼──┼──┤│5│仿冒香奈兒牌鑰匙圈(CHANEL)│只│1│├──┼──────────────────┼──┼──┤│6│仿冒香奈兒牌耳環(CHANEL)│只│86│├──┼──────────────────┼──┼──┤│7│仿冒香奈兒牌髮夾(CHANEL)│只│7│├──┼──────────────────┼──┼──┤│8│仿冒香奈兒牌手環(CHANEL)│只│3│├──┼──────────────────┼──┼──┤│9│仿冒香奈兒牌髮束(CHANEL)│只│2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