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2號原告 張簡麗惠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宗賢 律師被告 王文釵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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