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 朱明駿 法定代理人 朱廣林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素真 被告 盧名鋒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審理。
理由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