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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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5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①相對人甲○○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②附表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