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1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31號、第15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等2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曾子珍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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