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 黃吳秀蓮 」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係記載為「黃吳秀蓮」,惟依被告之戶籍資料,其姓名為「甲○○○」,而裁定所載被告之其餘年籍、住戶資料皆與戶籍資料相符,是「黃吳秀蓮」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錯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