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