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5號原告乙○○○○○○被告中正新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0,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