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分別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岱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家祥附表:聲請人應補正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7年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等)之增減、保險單、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97年迄今從事之工作、期間、工作之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提出自97年起至今每月薪資收入之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或薪資津貼獎金表單)。
(四)提出配偶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97年度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說明配偶從事何工作、工作之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提出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位)。
(五)聲請人前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渣打銀行成立前置協商,應提出自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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