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2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三)欲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之存證信函。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