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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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決議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867號聲請人 張維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穆村 等間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3點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60號請求撤銷決議等事件民國109年1月16日、同年5月21日、同年6月18日及同年7月21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法庭錄音及保存錄音內容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並未隨同所屬事件卷證資料一併檢送本院,本院無從交付該法庭錄音內容,且核無注意事項第3點但書規定,有由本院裁定必要之情形,爰依職權將本件聲請裁定移送錄音之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邱瑞祥法官吳青蓉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7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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