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77號抗告人蕭 林碧珠
(原名:林碧珠)相對人 鐘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3月15日所為100年度司票字第73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復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無從於裁定程序中為此爭執,此觀諸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甚明。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計二十二紙(下稱系爭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乃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本院就系爭本票所示票面金額,以及均自民國9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憑。從系爭本票形式上觀之,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本金部分均有陸續攤還,至於系爭本票則屬相對人收取高額利息之部分等語。經核抗告人所爭執者,乃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問題,揆諸前開說明,尚無從於本票裁定之非訟程序中予以審酌認定,抗告人宜另循訴訟途徑處理。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林岳葳法官譚德周不得再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編號│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民國)│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1│94年12月27日│180,000元│95年6月30日│99年9月1日│765916│├──┼───────┼─────────┼───────┼──────┼────┤│2│97年4月5日│90,000元│97年6月5日│99年9月1日│462746│├──┼───────┼─────────┼───────┼──────┼────┤│3│97年6月25日│50,000元│97年8月25日│99年9月1日│499513│├──┼───────┼─────────┼───────┼──────┼────┤│4│97年6月22日│20,000元│97年7月22日│99年9月1日│499514│├──┼───────┼─────────┼───────┼──────┼────┤│5│97年6月24日│20,000元│97年7月24日│99年9月1日│499517│├──┼───────┼─────────┼───────┼──────┼────┤│6│97年7月21日│40,000元│97年8月21日│99年9月1日│499520│├──┼───────┼─────────┼───────┼──────┼────┤│7│97年8月8日│20,000元│97年9月8日│99年9月1日│475329│├──┼───────┼─────────┼───────┼──────┼────┤│8│97年8月18日│20,000元│97年9月18日│99年9月1日│475331│├──┼───────┼─────────┼───────┼──────┼────┤│9│97年8月23日│20,000元│97年9月23日│99年9月1日│475334│├──┼───────┼─────────┼───────┼──────┼────┤│10│97年8月25日│70,000元│97年9月25日│99年9月1日│475337│├──┼───────┼─────────┼───────┼──────┼────┤│11│97年9月1日│30,000元│97年10月1日│99年9月1日│475339│├──┼───────┼─────────┼───────┼──────┼────┤│12│97年9月8日│70,000元│97年12月8日│99年9月1日│475342│├──┼───────┼─────────┼───────┼──────┼────┤│13│97年10月23日│47,000元│97年10月23日│99年9月1日│512001│├──┼───────┼─────────┼───────┼──────┼────┤│14│97年11月12日│15,000元│97年12月12日│99年9月1日│512013│├──┼───────┼─────────┼───────┼──────┼────┤│15│97年11月27日│73,000元│97年12月28日│99年9月1日│512016│├──┼───────┼─────────┼───────┼──────┼────┤│16│98年1月21日│97,000元│98年3月21日│99年9月1日│475758│├──┼───────┼─────────┼───────┼──────┼────┤│17│98年4月8日│63,600元│98年4月8日│99年9月1日│779027│├──┼───────┼─────────┼───────┼──────┼────┤│18│98年4月8日│108,400元│98年4月8日│99年9月1日│779028│├──┼───────┼─────────┼───────┼──────┼────┤│19│98年12月31日│70,000元│99年3月30日│99年9月1日│765931│├──┼───────┼─────────┼───────┼──────┼────┤│20│99年5月24日│30,000元│99年5月25日│99年9月1日│470176│├──┼───────┼─────────┼───────┼──────┼────┤│21│99年3月19日│60,000元│99年7月19日│99年9月1日│474832│├──┼───────┼─────────┼───────┼──────┼────┤│22│99年3月30日│30,000元│99年8月30日│99年9月1日│474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