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0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明 律師即 洪榮華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1,185元,應繳裁判費1萬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172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