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69號原告 黃文宏 被告 呂愽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簡字第9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婉玉
法官林雷安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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