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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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20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梁銀栖
訴訟代理人 高明德 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
表明使用系爭房屋坐落之土地按月所受損害價額(如提出該土地
登記謄本),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正,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