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宙○○
相 對 人 辰○○
號
酉○○
戊○○
戌○○
巳○○
地○○
弄22
玄○○
A○○
黃○○
子○○
B○○
C○○
甲○○
丙○○
己○○
亥○○
天○○
丁○○
辛○○
丑○○
庚○○
壬○○
宇○○
號
乙○○
寅○○
卯○○
申○○
號6樓
午○○
號
未○○
癸○○
上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分別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
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3年度六簡
字第299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依附表二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經核屬實,依各相對人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其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 吳錦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陳文明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金 額 (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測量費 │參萬參仟貳佰柒拾伍元│ │
├─────────────┼─────────────┼────────┤
│第一審地政規費│伍佰伍拾元│ │
├─────────────┼─────────────┼────────┤
│共 計 │參萬參仟捌佰貳拾伍元│ │
└─────────────┴─────────────┴────────┘
附表二:
┌──────┬─────────────┐
│相對人姓名│該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單位:新台幣)│
├──────┼─────────────┤
│酉○○│貳仟玖佰玖拾伍元│
├──────┼─────────────┤
│戊○○│壹仟柒佰陸拾貳│
├──────┼─────────────┤
│戌○○│肆仟肆佰肆拾捌元│
├──────┼─────────────┤
│巳○○│壹仟柒佰陸拾貳元│
├──────┼─────────────┤
│地○○│壹仟肆佰零玖元│
├──────┼─────────────┤
│玄○○│ 陸佰 陸拾壹元│
├──────┼─────────────┤
│黃○○│玖佰陸拾玖元│
├──────┼─────────────┤
│辰○○│肆佰肆拾元│
├──────┼─────────────┤
│子○○│參仟貳佰陸拾捌元│
├──────┼─────────────┤
│B○○│伍佰捌拾柒元│
├──────┼─────────────┤
│C○○│伍佰捌拾柒元│
├──────┼─────────────┤
│甲○○│參仟陸佰伍拾陸元│
├──────┼─────────────┤
│丙○○│捌佰捌拾壹元│
├──────┼─────────────┤
│己○○│捌佰捌拾壹元│
├──────┼─────────────┤
│亥○○│陸佰陸拾壹元│
├──────┼─────────────┤
│天○○│陸佰陸拾壹元│
├──────┼─────────────┤
│丁○○│陸佰陸拾壹元│
├──────┼─────────────┤
│辛○○│貳佰貳拾元│
├──────┼─────────────┤
│丑○○│貳佰貳拾元│
├──────┼─────────────┤
│庚○○│貳佰貳拾元│
├──────┼─────────────┤
│寅○○│肆佰肆拾元│
├──────┼─────────────┤
│卯○○│肆佰肆拾元│
├──────┼─────────────┤
│申○○│陸佰捌拾柒元│
├──────┼─────────────┤
│午○○│陸佰捌拾柒元│
├──────┼─────────────┤
│未○○│陸佰捌拾柒元│
├──────┼─────────────┤
│癸○○│陸佰捌拾柒元│
├──────┼─────────────┤
│宇○○│壹佰肆拾柒元│
├──────┼─────────────┤
│乙○○│壹佰肆拾柒元│
├──────┼─────────────┤
│壬○○│壹佰肆拾柒元│
├──────┼─────────────┤
│A○○│伍拾玖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