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9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玖仟
捌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
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訴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