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繁雄
訴訟代理人 杜澤民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叁仟陸佰貳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
定,應繳裁判費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
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沙鹿簡易庭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