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本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叁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