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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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1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0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於偵查中,若被告業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猶向管轄法院起訴者,因發生訴訟繫屬時,被告既已死亡,訴訟主體失其存在,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查被告乙○○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0月2日偵查終結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同年11月13日始繫屬於本院等情,此有上開起訴書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1月13日甲○榮恭95偵20774字第97
824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惟查被告已於同年10月24日死亡之事實,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北縣立殯儀館火化許可證各1紙附卷為憑。茲被告於本案繫屬於本院前即已死亡,檢察官本應為不起訴處分,卻仍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紹明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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