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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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31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含袋毛重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於民國91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6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92年3月12日因停止戒治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同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94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11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詎甲○○仍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96年1月14日及15日某時許,在臺南市○○區○○街120之13號住處,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1次,復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於96年1月16日下午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公園南路口,為警查獲其持有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共0.5公克),經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獲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不諱,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經鑑定結果,確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白色結晶體2包(含袋毛重0.5公克)經警方檢驗結果,確係安非他命無訛,並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於91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以91年度毒聲字第136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92年3月12日因停止戒治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同年8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度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施用海洛因部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部分係犯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期間持有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雖各有2次,惟查施用毒品犯罪,本具有成癮之特性,構成要件本質上含有習慣性,亦即反覆為相同施用行為之意涵,與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相當,即使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各有2次,仍應論以包括一罪。其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與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則應分論併罰。又被告於94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2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11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茲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徒刑之執行,仍無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足見其毒癮已深,惟念被告施用毒品犯行,僅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並未造成他人明顯危害,且事後亦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扣案之安非他命2包(含袋毛重0.5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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