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進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8440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進發因犯收受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高進發因犯收受贓物、恐嚇危害安全等罪,經本院沙鹿簡易庭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收受贓物│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年6月22日│99年6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5787號│續字第40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746││最後││57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0月20日│100年5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9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746││││572號│號││├─────┼────────┼────────┤││判決│99年11月8日│100年6月2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是│是│├──────────┼────────┼────────┤││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備註│字第12995號(易│執字第8440號│││科罰金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