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99號上訴人 卞曉萍 原告合宜桂冠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家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109年3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而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