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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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68號原告 陳承澤 被告 蘇進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路○巷○○○號二樓後間之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李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