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9號原告甲○○
號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縣政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39,3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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