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楊雪兒 被告 阮氏清 書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5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法官傅可晴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