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萬1,5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