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告 郭冠吟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6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7萬元
1
利息
67萬元
114年2月6日
114年5月5日
(89/365)
10%
1萬6336.99元
小計
1萬6336.99元
合計
68萬63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