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世玉
被 告 沈文佐
林秀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伍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