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31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林韻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0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叁
仟柒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
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
幣貳佰捌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