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118號
原   告  甘光宇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 律師
       蔡錫欽 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薛憲聰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榮芳
訴訟代理人  林慈敏
被   告  楊育玲
       楊鴻銘
       王鐵生
       眭明鳳
       陳敏子
       洪秋涼
訴訟代理人  方振名
被   告  盧久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惟
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8人之各個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僅係
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
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
程序,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
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
,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0定有明文。而原告分別請求被告等8人給付起訴前5年之租
金補償額如附表(A)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年給付如附表(B)所示之年租金。揆諸前
開說明,原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應以十年計算為計算基準,故本
件自應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之返還不當得利而分別定其訴訟標
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並加總彙計原告於本事件所應
繳納之第1審裁判費為12,990元,原告僅繳納4,080元,尚欠
8,9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編號│被  告  │訴訟標的金額(A)│訴訟標的金額(B) │合計訴訟標│應徵第1審│
│  │      │(起訴前5年) │(起訴狀繕本送達 │的金額  │裁判費  │
│  │      │(新臺幣)   │後5年)    │(A)+(B) │     │
├──┼──────┼────────┼─────────┼─────┼─────┤
│NO1│力興資產管理│65,616元    │13,123元/年×5年│131,231元│1,44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65,615元    │     │     │
├──┼──────┼────────┼─────────┼─────┼─────┤
│NO2│力興資產管理│70,294元    │14,059元/年×5年│140,589元│1,55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70,295元    │     │     │
├──┼──────┼────────┼─────────┼─────┼─────┤
│NO3│楊育玲   │4,002元    │800元/年×5年=│8,002元 │1,000元 │
│  │      │        │4,000元     │     │     │
├──┼──────┼────────┼─────────┼─────┼─────┤
│NO4│楊鴻銘   │1,823元    │365元/年×5年=│3,648元 │1,000元 │
│  │      │        │1,825元     │     │     │
├──┼──────┼────────┼─────────┼─────┼─────┤
│NO5│王鐵生   │43,582元    │8,716元/年×5年│87,162元 │1,000元 │
│  │      │        │=43,580元    │     │     │
├──┼──────┼────────┼─────────┼─────┼─────┤
│NO6│眭明鳳   │6,536元    │1,307元/年×5年│13,071元 │1,000元 │
│  │      │        │=6,535元    │     │     │
├──┼──────┼────────┼─────────┼─────┼─────┤
│NO7│陳敏子   │6,536元    │1,307元/年×5年│13,071元 │1,000元 │
│  │      │        │=6,535元    │     │     │
├──┼──────┼────────┼─────────┼─────┼─────┤
│NO8│陳敏子   │6,785元    │1,357元/年×5年│13,570元 │1,000元 │
│  │      │        │=6,785元    │     │     │
├──┼──────┼────────┼─────────┼─────┼─────┤
│NO9│洪秋涼   │43,831元    │8,766元/年×5年│87,661元 │1,000元 │
│  │      │        │=43,830元    │     │     │
├──┼──────┼────────┼─────────┼─────┼─────┤
│NO10│洪秋涼   │43,831元    │8,766元/年×5年│87,661元 │1,000元 │
│  │      │        │=43,830元    │     │     │
├──┼──────┼────────┼─────────┼─────┼─────┤
│NO11│盧久宏   │43,469元    │8,694元/年×5年│86,939元 │1,000元 │
│  │      │        │=43,470元    │     │     │
├──┼──────┼────────┼─────────┼─────┼─────┤
│NO12│盧久宏   │41,874元    │8,375元/年×5年│83,749元 │1,000元 │
│  │      │        │=41,875元    │     │     │
├──┴──────┴────────┴─────────┴─────┴─────┤
│         合  計                     12,99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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