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僅違禁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智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參壹肆公克,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智淙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晶體1包(驗餘淨重0.31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經基隆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該案扣案晶體1包(驗餘淨重0.314公克),為被告施用第二
級毒品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見112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卷第74頁),且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公司112年9月8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前揭毒偵卷第119頁)在卷可佐,足認上開物品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復依現今科技技術,用以盛裝前開毒品包裝袋,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均依毒品危害防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陸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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