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育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育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育翔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考量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注意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相關刑事政策,及審酌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被告前科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等因素為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49號、第88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於數罪併罰案件,已執行完畢之罪仍得與未執行完畢之罪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先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並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受刑人同意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1至71頁)。茲聲請人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本院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為其聲請洵屬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侵害之法益為個人健康法益及其行為助長社會不良風氣,又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之時間分別為民國108年8月間及109年7月間,復考量各罪間之關聯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刑罰規範目的、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並審酌受刑人於收受本院函詢其定刑意見後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73、75頁),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8/23109/7/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5153號、109年度偵字第3661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6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79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日期109/4/30112/2/21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979號111年度簡上字第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3112/2/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56號(已執行完畢)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3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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