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54號原告 沈明榮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 律師
何菀倫 律師被告 陳亭潔 訴訟代理人 孟欣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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