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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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070號聲請人 陳寬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子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霈恩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0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陳寬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112年3月2日300,000元BC0000000002陳寬郎臺灣新光商業銀行龍山分行112年2月28日300,000元B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