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字第七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宣告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前犯妨害自由罪,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少連簡字第十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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