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伍彬企業有限公司設臺中市○○路○段○○○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曾添福 訴訟代理人 熊梓濱 律師被告祐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兼右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違反專利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