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3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洪錫欽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位於臺中縣豐原市○村路○○○巷○號祐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祐揚公司)之負責人,明知一種「循環選段開關之殼體構造」業經 曾添福 所負責之告訴人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向我國中央標準局(現改為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新型第七九七三二號專利權,期間自民國(下同)八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詎被告竟未經專利權人甲○公司之同意,擅自自八十九年十二月間起仿製該專利產品,並以每只新臺幣(下同)五.五元之價格在上址販賣與顧客,嗣於九十年九月十四日為警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獲仿製專利權之商品一萬零五百二十只,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法製造侵害新型專利權罪、及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罪嫌。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被訴違反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違法製造侵害新型專利權與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販賣侵害新型專利權物品等罪嫌。惟專利法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等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修正刪除;復經行政院依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臺經字第0000000000C號函定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施行。準此,揆諸上開條文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本件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