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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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三九一號
原告乙○○原告戊○○原告丙○○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再開言論辯論期日提出九十一年間起田賦稅已停徵之證明方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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