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技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巷○○號一樓被告兼右代表人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被告甲○○○○技有限公司(下稱仲勵電腦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巷○○號一樓,營業處所:臺中市○區○○路一段六十八號數位生活館A二一櫃)之負責人。明知附表一所示MS─WIND0WS等電腦軟體係告訴人乙○○○公司所開發並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竟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非法重製附表一所示電腦軟體儲存於被告仲勵電腦公司販售予客戶之電腦硬式磁碟機內一併附贈給客戶,而侵害告訴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告訴人公司派員先後於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四月十二日自被告仲勵電腦公司購買電腦主機二部,均發現其中硬式磁碟機內均非法重製有告訴人公司之電腦程式後即報警處理。嗣警方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路一段六十八號數位生活館A二一櫃被告仲勵電腦公司營業處所搜索查獲現場六部電腦硬碟內均非法重製有告訴人之電腦程式(該六部電腦分別編號為S1─S六;其硬碟內非法重製之軟體詳附表二)、並扣得非法重製有告訴人之電腦程式之盜版光碟片二片(其中非法重製之軟體詳附表三)、及產品訂購單二十四紙,因認被告等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同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仲勵電腦公司、丙○○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同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微軟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