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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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甲○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 被告乙○○被告戊○○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