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現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大里草湖郵局第四五號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清償債務,但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等件為證。
三、惟按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信封所示,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並非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已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又經本院函囑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查訪相對人戶籍地址之結果,相對人現居住於「台中縣○○鎮○○里○○路一六三之十七號」,有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東警刑字第○九二○○○○二七一八號函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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